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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最新立案(追诉)标准

发布时间:2011-07-13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了新规定。四川刑事律师网专业刑事律师团队对这一条文进行了搜集整理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应予立案追诉:

()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附:

1: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243.html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3:关于本罪更多详细内容请联系四川刑事律师网咨询中心  QQ 993280215 电话:028-86181661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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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了新规定。四川刑事律师网专业刑事律师团队对这一条文进行了搜集整理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应予立案追诉:

()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附:

1: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2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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