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海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第一百八十九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应予立案追诉。
附:
1: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269.html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3:关于本罪更多详细内容请联系四川网咨询中心 QQ 993280215 电话:028-86181661
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关于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了新规定。网专业刑事律师团队对这一条文进行了搜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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