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胜阳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复函

发布时间:1999-03-10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胜阳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1998]赔他字第17号   
【发布日期】1999.03.10 
【实施日期】1999.03.10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你院(1998)浙法委赔他字第2号《关于绍兴市孙胜阳申请刑事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重大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应在24小时内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该案对孙胜阳关押23天,因证据不足予以释放,应属违法羁押。

 

  二、公安机关对孙胜阳的释放证明书中明确载明“证据不足予以释放”,该行为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即对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人的错误拘留。

 

  三、本案复议机关已给申请人诉权,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胜阳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复函

发布时间:1999-03-10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胜阳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1998]赔他字第17号   
【发布日期】1999.03.10 
【实施日期】1999.03.10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你院(1998)浙法委赔他字第2号《关于绍兴市孙胜阳申请刑事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重大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应在24小时内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该案对孙胜阳关押23天,因证据不足予以释放,应属违法羁押。

 

  二、公安机关对孙胜阳的释放证明书中明确载明“证据不足予以释放”,该行为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即对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人的错误拘留。

 

  三、本案复议机关已给申请人诉权,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