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端宁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1999-03-10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胜阳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1998]赔他字第17号
【发布日期】1999.03.10
【实施日期】1999.03.10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你院(1998)浙法委赔他字第2号《关于绍兴市孙胜阳申请刑事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重大因证据不足,应在24小时内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该案对孙胜阳关押23天,因证据不足予以释放,应属违法羁押。
二、公安机关对孙胜阳的释放证明书中明确载明“证据不足予以释放”,该行为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即对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人的错误拘留。
三、本案复议机关已给申请人诉权,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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