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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中自然人兼犯其他罪行的罪数认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58

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个人又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区分以下三种情况分别认定:
1.兼犯异种他罪的,如行为人既犯单位受贿罪,又犯受贿罪的,因其行为已经分别符合两个独立的犯罪构成,应当认定数罪,实行数罪并罚。
2.兼犯同种异罚(即刑法规定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与个人犯本罪采取区别处罚原则)之罪的,如行为人既是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又个人犯本罪的,虽然行为人所犯数罪的罪名同一,但从实质上分析,两个行为的犯罪构成特征及其法定刑均有区别,故符合实质上异种数罪的基本特征,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在判决主文中,可按下列方式表述(以走私普通货物罪为例):
一、被告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元,……(写明缴纳期限);
二、被告人×××犯(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决定执行……(写明主刑、附加刑)。”
3.兼犯同种同罚(即刑法规定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与个人犯本罪采同等处罚原则)之罪的,如行为人既在单位中,又以个人身份同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或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危险物质罪;第二百一十三至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因其实质上仍属同种数罪,故一般勿需实行数罪并罚,可以一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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