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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刑法》第294条第1款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称霸一方”的要求,显然意味着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形成一定的权威,具有一定的支配力或者威慑力。“称霸一方”有两个因素组成,其一是行为因素,即“称霸”——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形成一定的权威,具有一定的支配力或者威慑力;其二是地域或者行业因素,即“一方”——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在一定的地域或者行业范围内形成一定的权威,具有一定的支配力或者威慑力。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言,所谓一定的行业范围,是指一定地域内的行业范围,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可能是有所交叉,互为条件的。
    有学者在论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类型时,认为从地域上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可以分为固定地域型和流动型两种,其中后者是指以流窜犯罪为主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以流窜犯罪为主的流动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显然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的法定特征,即使其具有组织性特征,也不能认为已经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其量只能构成犯罪集团。震惊全国的张君等特大抢劫、故意杀人案件,司法机关之所以只将其认定为犯罪集团,没有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原因之一就在于张君等流窜作案,并不具备“称霸一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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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学者在论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类型时,认为从地域上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可以分为固定地域型和流动型两种,其中后者是指以流窜犯罪为主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以流窜犯罪为主的流动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显然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的法定特征,即使其具有组织性特征,也不能认为已经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其量只能构成犯罪集团。震惊全国的张君等特大抢劫、故意杀人案件,司法机关之所以只将其认定为犯罪集团,没有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原因之一就在于张君等流窜作案,并不具备“称霸一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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