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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1999-01-29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 文 号】 法释〔1999〕2号 
 【颁布时间】 1999.01.29 
 【实施时间】 1999.01.29 
 【效力属性】 有效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高法[1998]97号《对在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适用何种程序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核准死刑的判决、裁定生效之后,执行死刑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需要改判的案件,应当由有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改判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此复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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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 文 号】 法释〔1999〕2号 
 【颁布时间】 1999.01.29 
 【实施时间】 1999.01.29 
 【效力属性】 有效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高法[1998]97号《对在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适用何种程序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核准死刑的判决、裁定生效之后,执行死刑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需要改判的案件,应当由有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改判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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