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辰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对于不同种类毒品相互之间的折算方法及具体折算标准,有很多观点。如有的认为应当根据公安部、卫生部药物检验司测定的毒品中含吗啡的比例来确定:鸦片与海洛因之比是10:1.2,即10克鸦片相当于1.2克海洛因;鸦片与吗啡之比是10:1,即10克鸦片相当于1克吗啡;黄皮是粗制吗啡,相当于鸦片的3至4倍,所以,10克鸦片相当于3克或4克黄皮。有的则认为根据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鸦片、海洛因和罂粟三种毒品数量在同一量刑幅度内的计算,其数量之比为20:1:50。
鉴于国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毕竟和海洛因、大麻、吗啡、鸦片、可卡因等有所不同,应当规定一个犯罪的下限,并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有关效用与鸦片、海洛因等毒品相折算,确定“数量较大”、“数量大”的具体标准。
关于具体的折算标准,最好能找到一个将不同种类毒品都能统一衡量的“单位”,这样不仅能够在现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毒品数量之间起到桥梁的作用,对法律未作出具体规定的其他毒品也可以直接适用。笔者认为,原则上应以第三百四十七条及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规定的有明确量刑数量等级的毒品(即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为标准进行折算,如果毒品属于司法解释中列出的苯丙胺、大麻、可卡因、吗啡等毒品的,也可以以该种毒品为计量标准。折算方法上,笔者认为可参照刑法规定,鸦片与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折算比例为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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