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冰冰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案情简介:
一日凌晨,一男子在上班的路上看到有一家人的院门没有关,于是即起歹意,进了院子后被屋内主人发现,主人没出声,佯装睡觉。那名男子没发现屋内的主人,进屋拿起放在桌上的手机(后价格鉴定为人民币200元)。这时主人大喊一声,该男子闻声拿起手机想跑,被主人从后面抱住,双方开始厮打,从屋内打到院内,后该男子被闻讯而来的群众制服。事后,事主周身多处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我国《》规定,犯为逃避抓捕或转移赃物当场使用暴力的以抢劫定罪。
请问:偷窃价值不够立盗窃案标准,嫌疑人为逃避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应如何定性?有无具体标准,是财物的价值,还是事主的伤情,还是两者兼顾?
四川网为您解答: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规定定罪处罚,即转化为。根据规定,盗窃转化为抢劫的首要条件是构成盗窃罪,一般要求盗窃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8年《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的规定,盗窃数额接近但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即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也可以认定其符合转化的条件,此时即可考虑事主的伤情,伤情严重的即使数额未达到构成盗窃罪的标准也可以转化为抢劫罪。如果盗窃数额未达到犯罪的标准,且使用暴力情节也较轻微,所造成的结果也不严重,则不能予以转化,不按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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