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 严选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案情简介:
我与本村村民王某因宅基地纠纷关系素来不和。数月前,王某把他家养的一只狗的名字改成了我的名字。此后,经常在公共场合对着狗大声训斥,指桑骂槐。我与他多次交涉,但王某总说,他是在骂狗,不是在骂我,是我自己心虚。我曾向村委会多次反映解决,但经数次调解无效。
请问,王某的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我的名誉权?我该如何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川网为您解答: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孙乐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如果你在生活中与王某确实有矛盾,他又用你的名字给自己家的宠物命名,且经常在公共场所大声训斥狗,那么,王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侵犯了你的名誉权。若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不能令王某停止其侵权行为,你可以到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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