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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经客户的委托,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资 金的,该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11-07-13

(关键词:挪用资金罪,证卷公司,证卷登记结算机构,委托)
四川刑事律师www.scxsls.com 为您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修正)[20040828]中有关挪用资金罪的规定,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者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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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修正)[20040828]中有关挪用资金罪的规定,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者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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