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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古今中外较为常见的严重刑事犯罪之一。在中国。以法治火古已有之。我国商代法律已经开始规定用刑罚手段管理火政,以后从殷代的“殷王法”、西晋的《晋律》、南北朝北周的《火律》,到唐代的《永徽律》、明代的《大明律》以及清代的《大清律例》等法律,均对放火及其处罚作了规定。由于的社会危害较大,世界各国的都对的罪名作了具体的规定。纵观各国法律,一是将规定为侵害财产罪,如1810年的法国典和1962年的美国模范典;二是将规定为公共危险罪,对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以论处,如1976年修正的德国典和1968年修正的意大利典;三是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和侵害个人利益的放火行为都规定为,如1974
年日本的修正草案等。 中国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纲(草案)》将列为妨害国家统治秩序罪,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指导原则草案(初稿)》将规定为破坏公共财产犯罪,1963年将规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之一,1979年《》以及1997年《》仍然将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