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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人员参与毒品犯罪问题

发布时间:2011-07-13

 近年来,毒品犯罪集团为逃避处罚,组织、利用特定人员进行贩运毒品活动。由于对孕妇、哺乳期妇女等人员的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往往难以落实,致使此类犯罪活动愈演愈烈,此类案件逐年上升,成为影响我国禁毒工作成效的突出问题。 2007 年以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禁毒委员会对毒品危害重点地区开展了禁毒专项治理活动,积累了依法惩治特定人员参与毒品犯罪的经验。《纪要》新增加对特定人员参与毒品犯罪的处理规定,是为了强调和突出打击组织、策划、指挥和教唆者,同时对涉及的案件管辖、强制措施、刑罚执行等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司法实践中办理这类案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厉打击幕后组织、策划和指挥者,对组织利用、教唆孕妇、哺乳期妇女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定人员参与毒品犯罪情节较轻的,或者具有自首、立功、被胁迫参加犯罪、坦白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予以从宽处罚。二是要积极妥善解决涉及孕妇、哺乳期妇女的案件管辖、强制措施等问题。对其可以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并根据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和案情的变化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但不能放任不管,拖延诉讼。三是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妨碍诉讼进行的,要及时依法起诉和审理,以有效地遏制利用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定人员进行毒品犯罪的蔓延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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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毒品犯罪集团为逃避处罚,组织、利用特定人员进行贩运毒品活动。由于对孕妇、哺乳期妇女等人员的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往往难以落实,致使此类犯罪活动愈演愈烈,此类案件逐年上升,成为影响我国禁毒工作成效的突出问题。 2007 年以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禁毒委员会对毒品危害重点地区开展了禁毒专项治理活动,积累了依法惩治特定人员参与毒品犯罪的经验。《纪要》新增加对特定人员参与毒品犯罪的处理规定,是为了强调和突出打击组织、策划、指挥和教唆者,同时对涉及的案件管辖、强制措施、刑罚执行等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司法实践中办理这类案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厉打击幕后组织、策划和指挥者,对组织利用、教唆孕妇、哺乳期妇女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定人员参与毒品犯罪情节较轻的,或者具有自首、立功、被胁迫参加犯罪、坦白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予以从宽处罚。二是要积极妥善解决涉及孕妇、哺乳期妇女的案件管辖、强制措施等问题。对其可以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并根据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和案情的变化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但不能放任不管,拖延诉讼。三是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妨碍诉讼进行的,要及时依法起诉和审理,以有效地遏制利用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定人员进行毒品犯罪的蔓延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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