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曦雨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主体在刑事程序中所承担的特定职责或可以发挥的特定作用。在现代刑事诉讼中,由于控诉与审判的分离、被告人获得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形成控、辩、审三种基本诉讼职能共存的局面。
1、控诉职能
控诉职能是指向人民法院揭露、证实犯罪并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确定刑罚权的职能。控诉职能的存在主要是基于国家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其行使主体要包括:人、自诉人和被害人等。
2、辩护职能
辩护职能是指针对犯罪嫌疑或指控进行反驳,说明犯罪嫌疑或指控不存在、不成立,要求宣布、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罚处罚的职能。人权、民主思想的传播、程序公正化观念的进行以及宪政制度的建立,是产生辩护职能的决定性因素。行使辩护职权的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等。
3、审判职能
审判职能是指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职能。审判职能存在的理论根据是基于公证处理刑事案件的需要以及权利运行的科学要求,其行使主体只有一个,即是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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