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振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还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经执行。累犯不适用缓刑。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能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能少于1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犯罪后确有悔改表现,家庭有监护条件,或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适用缓刑。
惯犯、有前科或者被劳动教养2次以上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中情节严重的及犯罪后拒不认罪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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