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春莉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铁路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的,“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一)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是中一种严重的犯罪形式。具体认定时,应当根据刑法有关抢劫罪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特殊性,综合考虑。凡在列车内,对旅客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如以语言威胁、暴露或者暗示携带有凶器或者依仗人多势众,对被害人施加精神庄力等,强拿旅客财物或者以“借钱借物”的名义,索取财物的,以及对旅客实行强买强卖,侵犯旅客财产权益的,均应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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