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瑾 严选律师
盈科合肥 胡瑾刑辩律师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1)一般羁押期限
一般情况下,对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2)特殊羁押期限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体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上述情况下也难以侦破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刑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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