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 严选律师
盈科合肥 胡瑾刑辩律师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11-09-06
被宣告的人,由公安机关交回原单位,可继续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1978年6月的<<关于判处缓刑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至于工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65年6月11日在(65)法研字第20号<<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后其职务和待遇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按1964年4月22日内务部的解答办理。即“在缓刑期间,仍可以留机关继续工作的,应分配适当工作,降低原工资待遇,不定工资级别。缓刑期满后,表现好的,可由其直属上级或主管机关批准,正式分配工作,重定工资级别;缓刑期间犯错误的或缓刑期间表现不好的,不应该再留用,也不必办理开除处分的手续。非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受此限。非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宣告缓刑,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是否要降职降薪,应由本人所属单位的行政领导,根据情况和有关的行政规定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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