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建强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9-06
是一种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的刑罚。它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在公安机关的管束和群众监督之下进行改造,并限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第218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
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劳动中实行同工同酬。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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