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 严选律师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沈阳市
发布时间:2011-09-05
偷拿自己家里或者近亲属的财产,由于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情况比较复杂,案发后被害人出于各种考虑,往往不希望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前述司法解释,对这类偷窃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只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才作犯罪处理,但在处理上也应与社会上盗窃作案有所区别。这里所指的“近亲属”,按照的规定,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亲兄弟姐妹。“偷窃近亲属的财物”,应包括偷窃已分居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偷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既包括偷窃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偷窃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知识产权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职务犯罪#官员犯罪
#职务犯罪#官员犯罪
#暴力犯罪
2024/05/19 21:52
2024/05/17 18:17
2024/05/17 16:37
2024/05/17 15:21
2024/05/17 15:20
2024/05/17 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