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振中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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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9-02
这是法学理论界经常讨论的“挪而未用”的问题,在挪用公款犯罪中,行为人“挪”公款行为与“用”公款的行为有时候是分开的,对于挪用公款后由于各种原因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情形,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的要件?笔者认为,虽然行为人没有实际使用公款,但同样造成了公款失控的后果,侵犯了国有单位对公款的使用权的收益权,影响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该以挪用公款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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