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绍娟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9-02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告诉才处理的);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告诉才处理的);
3、虐待案(告诉才处理的)。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轻伤);
2、重婚案;
3、遗弃案;
4、侵犯著作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5、假冒注册商标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6、妨害通信自由案;
7、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8、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上述案件被害人无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必要时,也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暴力犯罪
#死刑复核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环境资源犯罪
#控告案件
2024/05/09 16:23
2024/05/09 15:14
2024/05/08 11:10
2024/05/08 11:04
2024/05/08 10:45
2024/05/08 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