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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被告人H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案(一、二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驳回,已发回重审)

发布时间:2023-08-11 09:40:21 浏览:2899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75号

 

他与死神擦肩而过

 

 龚振中  黄露仪

基本案情

1991年某晚,被告人H某某到被害人陈某某家与其家属吴某某及朋友H某1、H某2一起喝酒。期间被告人H某某与H某1、H某2发生争执并扭打起来,在吴某某极力制止下,H某某挣脱后逃走。后H某某到同村村民家附近的猪栏处取出自己原先藏匿于此的两枚炸炮,并返回吴某某家要对H某1、H某2实施报复。但此时H某1、H某2已离开,H某某返回到吴某某家门口,见大门紧锁,便用脚踢门,此时被害人陈某某到门口处开门,在门打开时,炸炮被扔向门内,陈某某被当场炸死。之后,H某某到外躲匿, 2017年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一审法院以判处被告人立即执行,被告人不服上诉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区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办案过程: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H某某的委托,指派龚振中、黄露仪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H某某故意杀人、抢劫案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依法为其进行辩护。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了一、二审判决书,审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H某某,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和掌握,为被告人H某某发表不应当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

复核阶段当中,龚律师和黄律师提出了三点辩护意见:

1、本案属于一起涉及农村农民犯罪案件,法院在审判此案时应充分考虑我国当前处理农村农民犯罪中的有关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谨慎定罪量刑;

从本案的犯罪起因看,系被害人丈夫邀请H某某到家中饮酒,期间被害人丈夫的朋友与H某某发生争吵,并将其打倒在地。H某某持炸炮回到被害人家中只是出于要吓唬打他的人,出一口气,并非想置其于死地。

从双方平时关系看,被告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一直很好,没有矛盾。因此,被告人并不具备非要致被害人于死地不可,以达到杀人目的的犯罪动机,被告人只是想吓唬一下在被害人家中做客的打伤他的人,无意中误伤了被害人。

从被告人使用的犯罪工具看,作案工具炸炮并不是事先准备好的,而是被告人被他人打倒在地后,想到之前猪栏里放有两枚炸炮可以吓唬下打他的人,这两枚炸炮是H某某的朋友很久之前给其玩耍的。

犯罪后果也可以分为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几档。在实际中一般认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一人死亡的后果严重,致二人以上死亡的为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一人死亡,犯罪后果严重。根据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坚持统一的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本案当中,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即认定是被告人掷炸炮导致被害人死亡,故定故意杀人罪是错误的,实际上是被告人不小心将炸炮脱手而导致了相关的后果,应当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是其他的罪名;

从主观恶性看,主观恶性是被告人对自己行为及社会危害性所抱的心理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告人的改造可能性。一般来说,经过精心策划的、有长时间计划的杀人、伤害,显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深;激情犯罪,临时起意的犯罪,因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引发的犯罪,显示的主观恶性较小。

从人身危险性来看,H某某平时表现较好,激情犯罪,系初犯、偶犯。

3、二审后,双方进行了刑事和解,被告人及其家属已全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有明显悔罪表现。

二审后,本案的双方签订了刑事和解协议书,被告人及其家属已全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30万元,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有明显悔罪表现,并向法庭递交了悔过书。

 

裁判结果:

不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桂刑终2XX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H某某的死刑判决;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XX)桂刑终XX号 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H某某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书;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办案心得: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双方达成和解,留下一线生机。

本案当中,到底是故意伤(致死)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本身争议很大,也决定了被告人的去留,如果法院认定为故意伤(致死)罪,一般情况下是不太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是定故意杀人罪,则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本案的现实情况是一二审法院都是定故意杀人罪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在这个严峻的现实面前,在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当中,刀下留人的唯一机会双方进行刑事和解,被告人及其家属全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否则必死无疑。而一二审当中就赔偿和谅解的问题,经主办法官调解,双方都未达成一致意见,但辩护人并未放弃,五次到案发地让双方在一起调解,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双方最终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及其家属全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出具的刑事谅解书。辩护人即将相关材料提交给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也到案发当地,与双方家属进行了沟通和复核。最终在辩护律师的努力下,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法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最终实现为当事人抓住了一线生机。

 

本案于2023年X月X日最高法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广西高院再审,被告人可谓是与死神擦肩而过,获得了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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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H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案(一、二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驳回,已发回重审)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75号

 

他与死神擦肩而过

 

 龚振中  黄露仪

基本案情

1991年某晚,被告人H某某到被害人陈某某家与其家属吴某某及朋友H某1、H某2一起喝酒。期间被告人H某某与H某1、H某2发生争执并扭打起来,在吴某某极力制止下,H某某挣脱后逃走。后H某某到同村村民家附近的猪栏处取出自己原先藏匿于此的两枚炸炮,并返回吴某某家要对H某1、H某2实施报复。但此时H某1、H某2已离开,H某某返回到吴某某家门口,见大门紧锁,便用脚踢门,此时被害人陈某某到门口处开门,在门打开时,炸炮被扔向门内,陈某某被当场炸死。之后,H某某到外躲匿, 2017年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一审法院以判处被告人立即执行,被告人不服上诉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区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办案过程: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H某某的委托,指派龚振中、黄露仪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H某某故意杀人、抢劫案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依法为其进行辩护。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了一、二审判决书,审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H某某,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和掌握,为被告人H某某发表不应当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

复核阶段当中,龚律师和黄律师提出了三点辩护意见:

1、本案属于一起涉及农村农民犯罪案件,法院在审判此案时应充分考虑我国当前处理农村农民犯罪中的有关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谨慎定罪量刑;

从本案的犯罪起因看,系被害人丈夫邀请H某某到家中饮酒,期间被害人丈夫的朋友与H某某发生争吵,并将其打倒在地。H某某持炸炮回到被害人家中只是出于要吓唬打他的人,出一口气,并非想置其于死地。

从双方平时关系看,被告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一直很好,没有矛盾。因此,被告人并不具备非要致被害人于死地不可,以达到杀人目的的犯罪动机,被告人只是想吓唬一下在被害人家中做客的打伤他的人,无意中误伤了被害人。

从被告人使用的犯罪工具看,作案工具炸炮并不是事先准备好的,而是被告人被他人打倒在地后,想到之前猪栏里放有两枚炸炮可以吓唬下打他的人,这两枚炸炮是H某某的朋友很久之前给其玩耍的。

犯罪后果也可以分为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几档。在实际中一般认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一人死亡的后果严重,致二人以上死亡的为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一人死亡,犯罪后果严重。根据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坚持统一的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本案当中,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即认定是被告人掷炸炮导致被害人死亡,故定故意杀人罪是错误的,实际上是被告人不小心将炸炮脱手而导致了相关的后果,应当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是其他的罪名;

从主观恶性看,主观恶性是被告人对自己行为及社会危害性所抱的心理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告人的改造可能性。一般来说,经过精心策划的、有长时间计划的杀人、伤害,显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深;激情犯罪,临时起意的犯罪,因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引发的犯罪,显示的主观恶性较小。

从人身危险性来看,H某某平时表现较好,激情犯罪,系初犯、偶犯。

3、二审后,双方进行了刑事和解,被告人及其家属已全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有明显悔罪表现。

二审后,本案的双方签订了刑事和解协议书,被告人及其家属已全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30万元,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有明显悔罪表现,并向法庭递交了悔过书。

 

裁判结果:

不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桂刑终2XX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H某某的死刑判决;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XX)桂刑终XX号 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H某某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书;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办案心得: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双方达成和解,留下一线生机。

本案当中,到底是故意伤(致死)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本身争议很大,也决定了被告人的去留,如果法院认定为故意伤(致死)罪,一般情况下是不太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是定故意杀人罪,则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本案的现实情况是一二审法院都是定故意杀人罪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在这个严峻的现实面前,在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当中,刀下留人的唯一机会双方进行刑事和解,被告人及其家属全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否则必死无疑。而一二审当中就赔偿和谅解的问题,经主办法官调解,双方都未达成一致意见,但辩护人并未放弃,五次到案发地让双方在一起调解,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双方最终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及其家属全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出具的刑事谅解书。辩护人即将相关材料提交给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也到案发当地,与双方家属进行了沟通和复核。最终在辩护律师的努力下,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法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最终实现为当事人抓住了一线生机。

 

本案于2023年X月X日最高法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广西高院再审,被告人可谓是与死神擦肩而过,获得了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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