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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范围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1-08-26

    四川刑事律师网: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哪些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只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才能“以公务人员论”。如200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上述解释对国有控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范围过窄,不符合刑法有关理论,而且与国有控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实际管理情况相背离,导致对损害国有控股公司中国有资产行为从轻处罚,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笔者建议,为了加强对国有控股公司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应将国有控股公司中“虽然未被国有单位委派,但因受聘或者被任命、选举等从事高层管理工作的人员”,如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监事等高层管理岗位的人员,也纳入“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即应当视为被依法委托从事管理国有资产的“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我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国有控股公司中国有资产占大部分,拥有控股地位。那些虽然未被国有单位委派,但因被聘请或任命、选举等途径而成为国有控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之人,实际掌握着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管理权。因为国家作为股东之一将国有资产作为股份投入国有控股公司后,就意味着将国有资产的股权委托给国有控股公司经营管理,而国有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必须通过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日常经营管理行为去体现。因此,那些因被聘请或任命、选举等而成为国有控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之人,在掌握着国有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实际上也掌握着国有控股公司中占控股地位的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权,从法理上讲,其当然负有经营管理好国有资产、保障国有资产增值保值之职责。因此,将上述高层管理人员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不仅有法理根据,也符合经营管理实际。

至于国有参股、但不控股公司中的高层管理人员,由于公司中国有资产不占控股地位,其经营管理职权主要在于非国有资产,除受国有单位委派外,其他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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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刑事律师网: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哪些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只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才能“以公务人员论”。如200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上述解释对国有控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范围过窄,不符合刑法有关理论,而且与国有控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实际管理情况相背离,导致对损害国有控股公司中国有资产行为从轻处罚,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笔者建议,为了加强对国有控股公司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应将国有控股公司中“虽然未被国有单位委派,但因受聘或者被任命、选举等从事高层管理工作的人员”,如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监事等高层管理岗位的人员,也纳入“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即应当视为被依法委托从事管理国有资产的“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我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国有控股公司中国有资产占大部分,拥有控股地位。那些虽然未被国有单位委派,但因被聘请或任命、选举等途径而成为国有控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之人,实际掌握着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管理权。因为国家作为股东之一将国有资产作为股份投入国有控股公司后,就意味着将国有资产的股权委托给国有控股公司经营管理,而国有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必须通过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日常经营管理行为去体现。因此,那些因被聘请或任命、选举等而成为国有控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之人,在掌握着国有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实际上也掌握着国有控股公司中占控股地位的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权,从法理上讲,其当然负有经营管理好国有资产、保障国有资产增值保值之职责。因此,将上述高层管理人员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不仅有法理根据,也符合经营管理实际。

至于国有参股、但不控股公司中的高层管理人员,由于公司中国有资产不占控股地位,其经营管理职权主要在于非国有资产,除受国有单位委派外,其他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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