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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涉嫌挪用公款20万,四川有没有具体的数额规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四川刑事律师网律师解答: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川高法(1998)99号

四川省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具体数额标准为: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二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挪用公款五万元为“情节严重”的数额起点。

三、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五千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
以上规定,请各地遵照执行。

更多相关内容:
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634.html
四川刑事律师网亲办案例】http://www.scxsls.com/ZtList_126.html
【挪用公款罪专题链接】http://www.scxsls.com/ztindex_122.html
咨询电话:028-8618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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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具体数额标准为: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二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挪用公款五万元为“情节严重”的数额起点。

三、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五千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
以上规定,请各地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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