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健 严选律师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时间:2011-08-24
四川网: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犯盗窃、诈骗、,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条处罚"。在审判实践中,对这条规定的理解,是指犯罪人在犯罪的现场(也包括犯罪人逃脱现场被追捕的途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使原来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性质变成了抢劫。故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以抢劫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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