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娜 严选律师
北京重光(天津)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
发布时间:2011-08-17
四川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参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
《高法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
《高法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年龄问题的答复》
《高检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
《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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