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9-27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打击。本法第232条规定。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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