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基君 严选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11-12-07
在停止执行的情况下,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用书面形式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院长签发停止执行死刑的命令。经过审查核实,如果认为原判决是正确的,必须报请核准的人民法院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如果查明罪犯确实是正在怀孕的妇女,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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