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麟 严选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1-12-07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受旧习惯的影响,为制造声势,增强法律的威慑效果,将犯插上写有姓名和罪状的标签,拉到繁华地区游街示众。这种做法是对罪犯人格的侮辱,违反法律关于执行死刑不应示众的规定。而且,这样做容易对外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曾多次联合发出通知,严禁对死刑犯游街示众,以体现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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