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羽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12-13
庭立方解答:
是在押罪犯因病获准在外医治的一种司法制度,是刑罚执行的变更,它是刑事诉讼的组成部分。
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笔者认为,将纯医学性质的诊断证明作为罪犯保外就医的依据,应有相应的诉讼转化程序,也即由检察机关的法医技术人员出具司法鉴定书,作为检察机关是否认同罪犯保外就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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