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华 严选律师
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石家庄市
发布时间:1987-06-26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7.06.26
【实施日期】1987.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
全国地方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海事法院:
对于数罪中有一罪或者数罪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下同)的案件,如何实行数罪并罚,各地法院的做法不大一致。有的对各罪分别量刑,再决定应执行的刑罚;有的则列出罪名,不分别量刑,只判处其中最高的刑罚。从审判实践看,对这类案件如果不分别量刑,就看不出对每一个罪是如何量刑的,既可能影响被告人行使上诉权,也会给上级法院审查原判量刑是否适当造成困难。为此,特通知如下:根据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今后对被告人犯数罪,其中有一罪或者数罪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对各罪应当分别量刑,然后决定执行其中最高的刑罚。希各地法院照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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