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博刚 严选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12-06-19
四川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13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中的“制毒物品”是指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http://www.scxsls.com/a/20120528/72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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