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博刚 严选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12-07-13
庭立方为你解答: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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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立案标准:http://www.scxsls.com/a/20110906/529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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