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华 严选律师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江苏省南京市
发布时间:2012-07-30
庭立方:根据,立案的材料来源主要包括:(1)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或举报,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材料是公安司法机关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的主要材料来源之一;(2)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3)犯罪人的自首;(4)公安、检察机关直接发现和获得的材料,注意人民法院不能主动获取相关材料;(5)其他途径,包括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群众的扭送和党的纪检部门查处后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等。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报案、举报和控告三个概念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报案是指单位、个人以及被害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但不知是谁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告的行为。举报是指被害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告发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而控告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单位,向司法机关控诉、揭露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从三者的概念可发现,控告和举报的区别在于,控告主要由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口头或书面提出,而举报人的范围更广泛、形式更多样,一般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控告人主要是基于维护自身权益而要求追究刑事责任,而举报人往往是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伸张正义而要求公安司法机关追究被举报人的刑事责任。控告、举报与报案也不相同,控告和举报往往有明确的被控告人和被举报人,举报内容不仅有犯罪事实的发生,通常还具体地指明了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材料相对具体和详细,报案提供的案件事实、证据材料较为简单笼统,往往不能明确指出犯罪嫌疑人。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107、108条;
公安部《规定》第155、159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20、122、1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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