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延庭 严选律师
广西臻宝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发布时间:2012-08-02
庭立方:根据第一百五十一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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