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瑶 严选律师
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时间:2012-08-13
庭立方:在1996年《》中,审判阶段未成年被告人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此负有保障未成年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的主体只有法院和律师。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此作了重大修改,规定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此负有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的主体就增加为五个,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其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负有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法律援助机构则负有指派律师的职责,律师则有接受指派为相应未成年人辩护的义务。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2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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