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开勇 严选律师
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
发布时间:2012-08-14
庭立方:新关于刑事和解的规定条文较少,对于、被告人获得从宽处理后不履行和解协议如何处理的问题,没有规定。因此在刑事和解制度完善之前,应当将重点放在防止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从宽处理后不履行和解协议的问题上。对此,我们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在双方拟定和解协议时注意以下内容:能够当面、当场履行的,约定当面、当场履行;不能当面、当场履行的,约定不超过办案期限的履行期;能够提供担保的,要求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二是在公、检、法机关建议、决定从宽处理之前,应当询问被害人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如果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应当督促嫌疑人、被告人尽快履行,除有特殊情况外,经督促仍未履行的,应当终止作出从宽处理建议或决定。三是在判决做出前,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从宽处理(建议)后不履行和解协议,允许被害人向有权机关提出撤销和解的申请;在判决作出后,允许被害人以和解协议内容未履行作为申请抗诉、申请再审的理由。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2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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