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震 严选律师
四川发现(雅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雅安市
发布时间:2012-08-22
庭立方:根据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解释】本条是关于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的要求
关于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的要求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这一规定要求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要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执行机关对其实行的监督,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必须服从。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被管制的犯罪分子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即在犯罪分子被管制期间,限制其行使上述权利,有利于加强对他们的监督管理,防止他们以行使自由权利为借口,继续危害社会。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失控,更好地教育改造犯罪分子。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这样规定有利于防止服刑人受外界的不良影响、干扰,以致再犯罪。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这项规定的意义与第三项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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