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春莉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8-30
庭立方:根据答: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后者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2)犯罪主体不同。前者只能是自然人;后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3)犯罪对象不同。前者只能国家工作人员;后者只能是公司、企业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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