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权峰 严选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12-08-30
庭立方:根据第九十八条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解释】本条是关于告诉才处理的定义及如何适用的规定。
根据办理刑事案件实际的需要,刑法规定了一些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主要包括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罪,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等。由于对犯罪行为的刑事追究或对行为人的处理往往涉及被害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允许被害人权衡利弊,作出是否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告诉才处理”,是指只有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如果有权进行告诉的人不告诉,法院则不能受理。
根据本条规定,有权进行告诉的有三种人:
1.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
2.人民检察院在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情况下可以告诉,“受强制”是指被害人受到暴力的控制,如被捆绑、拘禁等。“威吓”是指被害人受到威胁、恐吓,不敢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
3.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近亲属在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情况下也可以告诉。“被害人的近亲属”是指被害人的父一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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