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华 严选律师
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石家庄市
发布时间:2012-09-10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受贿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定罪处罚的规定。本条所说的“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受国有银行委派到非国有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他们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定国家工作人员,并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处罚,最高刑到,并处。法律作这样规定,体现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从严惩处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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