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雪峰 严选律师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
发布时间:2012-09-12
扣缴义务人采取第一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己收税款的行为及处罚的规定。
本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是指根据不同的税种,由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他们所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的税款,应依法上缴税务机关。如果扣缴义务人采取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实际上是一种截留国家税款的行为。对这类行为,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经济犯罪
#知识产权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职务犯罪#官员犯罪
#职务犯罪#官员犯罪
2024/05/20 18:15
2024/05/20 17:06
2024/05/20 17:02
2024/05/20 17:02
2024/05/20 16:44
2024/05/20 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