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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10-09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及其保护森林法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足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 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3)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森林采伐方式和采伐量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和森林再生产问题。要确保森林资源永续利用,必须有计划地采伐利用,以保证森林的消耗量不超过生长量。因此,为了防止和制止滥伐林木的情况,必须采取限额采伐的原则和核发采伐许可证制度。本款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犯罪,规定了两档刑罚。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较大”是指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巨大”是指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第三百四十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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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及其保护森林法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足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 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3)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森林采伐方式和采伐量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和森林再生产问题。要确保森林资源永续利用,必须有计划地采伐利用,以保证森林的消耗量不超过生长量。因此,为了防止和制止滥伐林木的情况,必须采取限额采伐的原则和核发采伐许可证制度。本款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犯罪,规定了两档刑罚。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较大”是指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巨大”是指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第三百四十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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