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公安部法制局局长解读《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发布时间:2012-10-31

近日,公安部印发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规定的出台有何背景?如何保证落实?就这些问题,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今天向法制网记者进行了解读。

扩大公开回应群众期待

  孙茂利说,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越来越大,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群众维护自身知情权的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安机关执法公开透明的要求越来越高。

  “就公安机关而言,推进执法公开也具有了一定的基础和条件。”孙茂利介绍,1999年,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推行警务公开。各地公安机关按照要求,紧紧围绕执法规范化建设,积极探索扩大公开范围、创新公开方式,取得了良好效果。

  “实践证明,执法公开是公安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满足群众新期待、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孙茂利表示,推行执法公开可以实现公安机关和群众的“双赢”,既方便服务群众,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又降低公安机关执法成本,强化对执法活动的外部监督。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在深入总结基层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公安部制定出台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公开范围更全面力度更大

  据了解,《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分为六章共36条,把执法公开分为向社会公开和向特定对象公开两大类。列举了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明确了责任部门和公开时限。

  与以前公安机关关于执法公开的要求相比,规定有什么特点?

  对此,孙茂利表示,规定是第一部全面规范执法公开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与之前关于执法公开的要求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更全面系统。以往关于执法公开的要求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且往往只涉及执法公开的某一领域和方面。规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公安执法公开工作作出了全面系统规定,明确了执法公开的分类、原则、范围、内容、方式、时限、职能部门和监督救济渠道等各方面内容。

  二是公开的力度更大。规定进一步延伸拓展了执法公开的范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安工作特点,详细列举了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对实践中取得较好效果的公开措施,作了倡导性规定。如,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定期向社会公开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等。结合基层的成熟做法,规定扩大了向特定对象公开的范围。如增加规定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

  三是公开的方式手段更多样。为适应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规定增加规定了政府网站、信息屏终端查询和短信告知等公开方式。

谁制作产生谁负责公开

  执法公开取得实效的关键在于落实责任,规定对于执法公开的职能部门是如何规定的?

  孙茂利说:“公安机关公开的执法信息涉及多个部门、警种,而这些执法信息都是在日常执法工作中产生。为便于公安机关及时、准确地公开执法信息,规定明确公开执法信息由制作、产生或保存该信息的内设机构负责。”

  如公安机关采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由交管部门发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信息,由办案部门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

  同时,为积极稳妥做好重大、敏感执法信息的公开、发布工作,规定还明确必要时由相关部门征求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法制部门、保密部门意见后发布。

  “为确保各项执法公开措施能有效实行,规定坚持积极稳妥、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思路,既与时俱进,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又充分考虑公安工作规律、特点,不超越现阶段实际提出过高要求。”

公开时限包括3种情形

  针对不同的公开事项,规定对公开时限作了不同要求。孙茂利介绍,公开时限包括3种情形。一是原则规定自执法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主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8条关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的要求。二是规定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信息应即时公开。主要考虑到此类信息时效性强,且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如果不即时公开,会给群众出行带来不便。三是规定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可以定期公开。主要考虑到这些信息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周期性,为给各地一定的自主空间,规定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定期发布。

  而关于向特定对象公开和网上公开办事,公开时限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按照法定时限公开。向特定对象公开和网上公开办事的时限,现行法律规范对不同公开事项和对象有不同的规定。

  第二种是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规定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孙茂利解释,这主要考虑到此类信息与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公开不及时,会直接影响相关特定对象实现权利或履行义务。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执法公开工作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但同时也要看到,执法公开是一项长线工作,需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孙茂利最后表示,规定颁布后,公安部将切实推动各地贯彻落实,指导制定实施细则,将规定的一般要求与各地实际相结合,为基层提供具体的操作规范。同时,加强督导检查和考评奖惩,落实各项制度要求。

  法制网北京10月31日讯

相关衔接:成安博士赴点睛网刑辩论坛主讲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管理中的律师法律服务

相关衔接:情牵儿童保护 聚焦虐童之罪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公安部法制局局长解读《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发布时间:2012-10-31

近日,公安部印发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规定的出台有何背景?如何保证落实?就这些问题,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今天向法制网记者进行了解读。

扩大公开回应群众期待

  孙茂利说,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越来越大,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群众维护自身知情权的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安机关执法公开透明的要求越来越高。

  “就公安机关而言,推进执法公开也具有了一定的基础和条件。”孙茂利介绍,1999年,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推行警务公开。各地公安机关按照要求,紧紧围绕执法规范化建设,积极探索扩大公开范围、创新公开方式,取得了良好效果。

  “实践证明,执法公开是公安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满足群众新期待、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孙茂利表示,推行执法公开可以实现公安机关和群众的“双赢”,既方便服务群众,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又降低公安机关执法成本,强化对执法活动的外部监督。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在深入总结基层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公安部制定出台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公开范围更全面力度更大

  据了解,《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分为六章共36条,把执法公开分为向社会公开和向特定对象公开两大类。列举了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明确了责任部门和公开时限。

  与以前公安机关关于执法公开的要求相比,规定有什么特点?

  对此,孙茂利表示,规定是第一部全面规范执法公开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与之前关于执法公开的要求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更全面系统。以往关于执法公开的要求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且往往只涉及执法公开的某一领域和方面。规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公安执法公开工作作出了全面系统规定,明确了执法公开的分类、原则、范围、内容、方式、时限、职能部门和监督救济渠道等各方面内容。

  二是公开的力度更大。规定进一步延伸拓展了执法公开的范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安工作特点,详细列举了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对实践中取得较好效果的公开措施,作了倡导性规定。如,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定期向社会公开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等。结合基层的成熟做法,规定扩大了向特定对象公开的范围。如增加规定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

  三是公开的方式手段更多样。为适应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规定增加规定了政府网站、信息屏终端查询和短信告知等公开方式。

谁制作产生谁负责公开

  执法公开取得实效的关键在于落实责任,规定对于执法公开的职能部门是如何规定的?

  孙茂利说:“公安机关公开的执法信息涉及多个部门、警种,而这些执法信息都是在日常执法工作中产生。为便于公安机关及时、准确地公开执法信息,规定明确公开执法信息由制作、产生或保存该信息的内设机构负责。”

  如公安机关采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由交管部门发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信息,由办案部门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

  同时,为积极稳妥做好重大、敏感执法信息的公开、发布工作,规定还明确必要时由相关部门征求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法制部门、保密部门意见后发布。

  “为确保各项执法公开措施能有效实行,规定坚持积极稳妥、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思路,既与时俱进,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又充分考虑公安工作规律、特点,不超越现阶段实际提出过高要求。”

公开时限包括3种情形

  针对不同的公开事项,规定对公开时限作了不同要求。孙茂利介绍,公开时限包括3种情形。一是原则规定自执法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主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8条关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的要求。二是规定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信息应即时公开。主要考虑到此类信息时效性强,且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如果不即时公开,会给群众出行带来不便。三是规定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可以定期公开。主要考虑到这些信息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周期性,为给各地一定的自主空间,规定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定期发布。

  而关于向特定对象公开和网上公开办事,公开时限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按照法定时限公开。向特定对象公开和网上公开办事的时限,现行法律规范对不同公开事项和对象有不同的规定。

  第二种是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规定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孙茂利解释,这主要考虑到此类信息与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公开不及时,会直接影响相关特定对象实现权利或履行义务。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执法公开工作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但同时也要看到,执法公开是一项长线工作,需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孙茂利最后表示,规定颁布后,公安部将切实推动各地贯彻落实,指导制定实施细则,将规定的一般要求与各地实际相结合,为基层提供具体的操作规范。同时,加强督导检查和考评奖惩,落实各项制度要求。

  法制网北京10月31日讯

相关衔接:成安博士赴点睛网刑辩论坛主讲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管理中的律师法律服务

相关衔接:情牵儿童保护 聚焦虐童之罪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