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灿 严选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2-11-17
盗窃女友银行卡内的钱财后,为证明自己的清白,竟然“帮忙”捉贼,案发后虽退还赃款,最终还是未能逃出法律的制裁。11月16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盗窃案,被告人冯某一审被判处6个月,并处人民币5000元。
现年22岁的被告人冯某系修武县农民,与自己女友同在安阳县一娱乐会所内打工。今年4月1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冯某准备与女友一块儿出去转转,当来到女友的宿舍后,发现女友的手提包放在床上,顿生歹念,趁无人之机,便将女友手提包内的银行卡盗去。因曾经用女友的银行卡办理过汇兑事宜,知道银行卡的密码,随即,其便找到一台自动取款机,分两次盗窃女友卡内现金共2900元。当天,其又将银行卡偷偷放回了女友手提包内。次日下午,其女友去银行取款时,发现卡内钱财被盗,便质问冯某,他却矢口否认,为证明清白,其还“帮忙”寻找盗贼,并跑到银行询问钱被盗取等相关事宜。因寻贼未果,其女友便报了警。当夜,其得知女友报警的消息后,便通过中间人将2900元还给了女友,随后逃窜。直至5月26日,被告人冯某被浙江省瑞安市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将他人银行卡内2900元占为己有,依照我国《》有关条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鉴于其案发后将全部赃款退还,且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相关衔接:被告人家属送锦旗答谢本团队律师,成功辩护十年有期减为五年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2024/05/06 19:04
2024/05/05 11:37
2024/04/28 10:02
2024/04/25 14:28
2024/04/17 18:05
2024/04/17 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