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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法院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2-12-27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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