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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及其近亲属因做证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法院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3-01-08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 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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