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权 严选律师
广西万恒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发布时间:2013-01-11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告知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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