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灿 严选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3-01-14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 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人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后,上诉案件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先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抗诉案件由检察员先宣读抗诉书;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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