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均发 严选律师
重庆善佑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
发布时间:2013-01-17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 对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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